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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学院食堂考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09 09:26:32  编辑:李璐  预审:王君  终审:徐强   浏览次数: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师生健康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及《安徽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皖教体〔202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入社会餐饮企业是指符合安徽省高校后勤协会制定的《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办法》要求,经学校公开招标进入我校经营校内食堂的社会餐饮企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管体系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是学校食堂的管理部门,设立专职监管人员,负责对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的监管考核工作,构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学校主管部门合同管理、师生员工民主监督以及餐饮企业内部监控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并根据监管情况实施对餐饮企业量化考评。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膳食管理科具体负责对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监管内容

学校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内容涵盖食堂经营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多方位、全覆盖地对食堂进行监管。

主要内容有: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到售卖过程管理;饭菜质量、份量、价格和服务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窗口经营管理;员工信息登记与培训;食堂食品原材料定点采购;师生对餐饮服务的满意度等。

第五条 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徽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三)《芜湖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学校和餐饮企业签订的《食堂经营合同》

(五)《芜湖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监管措施

对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的监管坚持每日现场检查、每周量化评分、每月综合考评、定期集中培训、年度集中考核,坚持奖惩结合,采取现场检查、问卷测评、智能化监管等综合监管措施。

(一)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安排食品安全监管员每天对学生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日检查评分表》;每周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开展食堂专项检查,每月4次,以膳食科专项检查、食堂餐饮单位交叉互查、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等形式展开,并依据《食堂周检查量化评分表》对食堂进行量化考核;每月膳食科根据日常经营状况、师生口碑、校企沟通等情况对食堂月度整体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食堂月度运营考评表》;

(二)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分管领导每月、膳食管理科负责人每周到食堂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通过投诉服务登记记录本、电话端、移动端(智慧校园APP)等线上线下服务平台,随时接受师生的民主监督;

(四)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走访学院和职能部门、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等渠道,定期听取师生意见与建议;

(五)各餐饮企业要加强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内部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师生监督。

第七条 对引入社会餐饮企业的监管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提醒、整改、违约处理、约谈和复查的流程进行处置。

(一)提醒

对餐饮企业在服务过程中首次出现的隐患、师生的相关意见 和建议、重要时间节点和重要环节的注意事项给予提示,采取口头提醒或以提醒建议书的形式下发至餐饮企业,建议企业对相关问题引起高度重视。

(二)整改

对提醒无效的行为,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餐饮企业加以纠正和解决。

(三)违约处理

对经提醒后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手段,以违约处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予以纠正和解决。对于检查中出现的有可能引发安全稳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重大问题可直接下发《违约处理通知书》。

(四)约谈

对餐饮企业出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及违约处理的问题,采取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的方式,要求餐饮企业负责人引起高度重视防止类似隐患再次发生。

(五)复查

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再次检查,如出现同样问题,加倍缴纳违约金,直到问题解决。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量化考核

对学生食堂的考核实行量化考评,分为月度考核和学期考核。

(一)月度考核

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项目及分值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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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0日前由膳食科对各食堂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食堂月度考核评分表》,计算各食堂月度考核得分。

(二)学期考核:学期总评分值=月度考核的均值*70%+师生满意度测评分*30%。

考核结果向所有引入的社会餐饮企业反馈并在后勤网页公布。

第十条 月度考核分数为零的条款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当月考核分为0分,情节严重者,强制退出:

(一)发生经政府执法部门、校卫生所认定的3人(含)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未构成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给学校带来严重影响。

(二)发生经政府执法部门认定的一般等级(Ⅳ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售卖或使用腐烂、变质、生虫、过期食品,或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给学校带来严重影响。

(四)在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安全事故等),给学校带来严重影响。

(五)在经营期间,发生违法犯罪、经济纠纷,员工上访、争吵、打架等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影响。

(六)在经营期间,餐饮经营单位未经许可停业、停供、断供,给学校带来严重影响。

(七)在经营期间,发生其他因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引发社会舆情,或发生性质恶劣行为。

第十一条 餐饮企业的退出

(一)餐饮企业在校经营期限,严格按照经营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自动终止,餐饮企业正常退出。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餐饮企业自行退出。

(二)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遇学校规划调整,或因企业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凡因社会餐饮企业自身原因,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实行强制退出。

1.所经营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违反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2.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规违法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处理的;

3.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学校提醒、整改、违约处理、约谈、复查,仍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因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5.私自转让、转包、转租或擅自引进特色风味小吃档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6.擅自变更经营服务范围或超范围经营,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7.食堂员工因聚众滋事、赌博、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8.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必须终止的其他情况。

凡被强制退出的餐饮企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行退出通知两周内移交学生食堂所有设施设备及食堂钥匙,学校不予退还被强行退出的餐饮企业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设置“服务质量奖罚基金”。每家食堂按月提存营业额的4%纳入“服务质量奖罚基金”,学校对食堂管理实施考核,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及考核排名,确定各食堂经营企业奖惩金额,以激励食堂经营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与服务质量奖罚基金返还规则

服务质量奖罚基金返还与月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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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每个合同期内,连续2个学期及以上考核不合格(70分以下)的托管单位,则终止经营合同,不再续签下一合同期合同,且三年内不再接纳参与学校食堂对外托管项目的投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依据制度严格落实检查和监管,加强廉洁自律和监督,食堂经营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不正之风,坚决纠正各类监管不严、违规不究等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