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降耗有关政策,规范空调设备科学化使用,推进绿色低碳校园建设,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图书阅览、公共学习及生活服务等场所的空调设备管理。
第三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为空调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能耗标准、实施智能调控系统维护、组织设备巡检及能效评估。学生处及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的节能宣传工作。
第四条 公共教室空调使用为智能化集中控制管理,当季节、室内温度、课表安排或场地预约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后台自动给空调供电,师生可通过空调面板开启空调,当室内无人超过15分钟,需关闭空调。
第五条 空调作为教学配套公共设施,原则上仅限于教学、考试使用。考研自习室、公共自习室空调按照季节、室内温度和开放时间运行,其中考研自习室由各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公共自习室由教务处遵循相对集中原则安排。
第六条 各楼层图书馆工作人员负责本楼层空调的日常管理,每日按规定开启和关闭空调。学生应服从图书馆统一管理,不可私自开启空调,不可随意调整温度,工作人员有权及时制止违规使用空调的行为。各区域当日最后离开的工作人员,应检查空调关闭情况。
第七条 夏季室温超过30℃时可开启空调制冷,空调制冷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温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制热,空调制热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春秋两季的温度比较适宜,原则上不使用空调。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八条 寒暑假、周末、节假日、晚自习等期间,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开放,减少用能。
第九条 空调启动后,使用区域应关闭门窗,防止冷(热)气外泄,室内无人应及时关闭空调。使用空调时,建议拉上窗帘,避免阳光直射,减小能耗。下班提前30分钟关闭空调,充分利用余温,严禁下班离人后空调彻夜运转。
第十条 办公、教学、科研等安装空调的场所,应做到“人离机停”,不得将空调设备用于非教学、科研及办公用途。
第十一条 空调设备插座为专用设备,不得插接其他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不得在空调内机或外机上悬挂物品,以免影响空调平衡性。
第十二条 空调设备出现故障时(如异响、制冷制热异常、电线焦味等)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修,严禁自行维修空调设备。
第十三条 部分单位特殊场所需保持恒温,持续使用空调,需填写《芜湖学院空调持续供电申请表》审批后,报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能耗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空调设备、空调控制系统的管理、维修、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若出现外围电力保障条件受限或学校内部电力设施超载、危及电网安全等情况,应服从学校统一电力调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