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芜湖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芜湖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04 15:17:08  编辑:李璐  预审:王君  终审:徐强   浏览次数: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安办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食堂、驻校食品经营单位及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采购、加工、贮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芜湖学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工作。食安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食安委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使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研究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及驻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

(三)指导各有关部门及驻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措施;

(四)制定学校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听取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汇报;

(五)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进行评议、考核、奖惩;

(六)组织调查食品安全事故。

第六条 食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处长兼任。具体职责是:

1.落实食安委的决议、决定。

2.主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职责

第七条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及时上传下达上级部门食品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协助食安委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协助食安委整体统筹把握全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情况进行整体协调指导,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上报;联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的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

联合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开展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学生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学生思想工作;制止学生在校园内的违规经营行为;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到现场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

(四)后勤与保卫管理处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作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配合学校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对学校食堂和驻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其所属科室具体职责为:

1.膳食管理科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健康证管理、食品原材料统一采购、保管、加工、出售等各环节管理,执行晨检和留样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各项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监督各项整改工作,全力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监督食品经营单位做好从业人员入职前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以及后续培训教育工作。科学建立学生食堂良性竞争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卫生所负责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要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3.膳食管理科和综合科负责综合服务楼各商户商品销售的食品安全管理,防止有问题的商品上架销售,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4.卫生所和膳食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食品与健康宣传培训,指导和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5.膳食管理科和卫生所负责全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6.保卫科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维护,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配合执法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的执法工作;负责对校内各种流动性经营活动的管理;禁止无照、无证经营者加工的食品进入校园;负责定期核查餐饮服务外来务工人员档案信息,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校园稳定。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

第八条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制作和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出售的食品、商品负安全责任。

第九条 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件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学校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要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规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大宗食材采购管理、供应商评价退出、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做好食品原材料采购和台账管理工作,对货源和供货商资质严格把关,保证学校学生食堂食品原材料规范采购和正常供应。同时组织做好食品原材料的分发、结算、库房管理以及特殊时期的物资储备等工作。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管理,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食品的保管、加工、售卖等餐饮服务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严格执行健康证管理和晨检制度,严禁带病上岗。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检查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和销售。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每批出售食品、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化验分析原因。

第十七条 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单位,要如实记录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对餐饮具进行认真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要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条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安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现场调查、医疗救治、留样采集等措施,迅速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食安委调查食品安全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六章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未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单位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单位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出现食物中毒事故,严格按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