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校园商业网点经营秩序,营造安全稳定、规范和谐的校园商业环境,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学院校园内所有商业网点的经营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超市、快递点、理发店、打印店、便利店、水果店等。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以下简称“后保处”)受学校委托,全权负责校园商业网点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与准入
第四条 经营资质
校园商业网点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从事食品销售的商业网点,须建立完善的进销存台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商业网点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条 准入机制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优质商业服务企业,确保经营主体资质合规、信誉良好。
商业网点经营范围须与合同约定一致,确需调整的,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六条 价格管理
商业网点须遵循“服务师生,微利经营”的原则,所售商品和服务须明码标价,价格不得高于芜湖市高校平均水平。
学校定期对商品价格进行抽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将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食品安全
商业网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和检验报告。
学校定期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严禁以促销、推广等名义建立微信群、QQ群等,禁止任何形式的预收费及充值行为;
(二)严禁在店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三)严禁擅自将家人或校外无关人员带入商业网点,确需进入的须提前向学校申报。
第四章 消防安全与环境卫生
第九条 消防安全
商业网点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到“四有”(有消防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杜绝明火警示标志、有消防救援器材)、“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四不”(不在经营场所留宿住人、不在经营场所使用明火做饭、不在经营场所给电动车及电瓶充电、不得堵塞逃生通道)。
学校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网点责令整改。
第十条 环境卫生
商业网点须保持店内及周边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禁止乱贴乱画。
学校对环境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达标的网点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一条 服务要求
商业网点须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假期期间须为留校师生提供必要的基础商业服务。
商业网点应主动接受师生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
学校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师生可通过后保处举报违规经营行为。
学校定期组织师生代表对商业网点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将结果作为续约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商业网点,学校将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合同违约通知书,视情节责令立即整改、停业整改或终止合同。
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校园商业网点黑名单。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商业网点因违规经营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管理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