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校园视频监控资源,确保视频监控资料科学、合理、高效地服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1.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任何人未经允许,严禁擅自缩短存储时间或者删除监控录像。若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监控录像调阅对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校内部门单位、案(事)件当事人。
三、监控录像调阅适用范围:
1.案件查处:当事人已报警,由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和函件,经登记后可以调阅监控录像。
2.非案件查处:校外人员禁止调阅监控录像;本校学生个人因案(事)件确需调阅监控录像的,须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字、学院签署意见及盖章;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批准意见及盖章后,由其辅导员陪同调阅相关监控影像(辅导员不在校或调阅事由时效性较强,可由学院指定专人代为陪同调阅),并做好登记及保密工作。
四、监控录像调阅流程:有关部门(学院)、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芜湖学院监控中心监控录像调阅审批单》)→部门(学院)审核同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同意→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查询→反馈查询结果→做好查询记录。
五、监控录像调阅规定:调阅监控录像时,必须由指定的监控值班人员操作,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监控中心。调阅结果如实向当事人说明,不得隐瞒不报或误报查询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监控录像查询结果透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六、监控录像拷贝须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将监控录像资料拷贝给无关人员观看或作为解决矛盾、诉讼等用途,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供人承担。
七、调阅监控录像期间,未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严禁使用手机、相机、智能手表等具备拍照、摄像功能的电子产品进行拍摄。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调阅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规定自2025年6月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