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加强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师生员工、校内各单位及在校内活动的其他人员。
二、任务和管理制度
(一)主要任务
1.安全教育: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信息与维稳: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安全防范: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范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
4.纠纷处理:调解校内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及公共活动场所治安秩序。
5.轻微违法处理:对校内轻微违法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6.案件处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破案。
7.人员管理:管理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及流动人口。
8.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秩序维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
(二)管理制度
1.门禁与值班制度:建立严格的门卫、值班制度,对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进行登记和检查,严禁无关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2.巡逻守护制度:制定巡逻路线和时间,保安人员按规定进行校园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做好巡逻记录。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守护,确保安全。
3.重点部位保卫制度:对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财务室等重点区域制定专项保卫制度,安装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加强管理和监控。
4.消防安全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5.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食堂、超市等公共场所及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秩序。
6.活动管理制度:对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等,实行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外籍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保卫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8.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管理制度:建立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及更新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9.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内部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组织与职责
(一)学校党委和校长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校内保卫工作制度,组织和督促校内各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保卫措施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
4.决定或建议校内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二)保卫部门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指导、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安全工作执行情况,开展隐患排查。
4.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师生安全意识。
5.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与责任制,与校内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6.管理动态信息,协助做好国家安全工作。
7.管理校内流动人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集体户口管理。
8.维护校园秩序,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9.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配合调查处理案件。
10.落实校内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学院内消防、交通、安全生产、大型活动、大型报告会、重要区域、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11.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及时参与处置发生在校内的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校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及影响稳定的重要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1.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发挥治保会的作用。
3.配合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协助学校其他部门和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事件和案件。
四、奖惩和违纪处理
1.奖励: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2.惩罚:对因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它行政处理;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对学校按本规定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校内有关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保卫部门和校卫队、保安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
3.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