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有效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制定本预案目的是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本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管理和依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机构
组长: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成员:各学院负责人及医务所全体职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任务分工
1.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向全校师生员工宣传国家及省级有关传染病控制、卫生防疫政策和措施,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卫生防疫知识,对外发布新闻以及通报全校疫情情况,并向芜湖市卫生防疫部门、安徽省教育厅提供有关防治工作及学校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2.学生处、团委:负责做好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学生志愿者对教室、宿舍等场所的疫情实时监控,特别是对从疫情地区学习、实习、旅游、探亲访友等返校学生的疫情监测;协助医务所做好上述人员的健康随访、留验观察等工作。
3.人事处、教务处、工会:负责对从疫情地区出差、学习、访问、培训、旅游、探亲访友等返校职工的疫情监测,协助医务所做好上述人员的健康随访、留验观察等工作。
4.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医务所负责事件和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的调查、医学检查和防治技术指导;负责做好从疫区返回师生员工的健康随访工作;负责疫情现场管理、留观人员安置和向防疫主管部门的信息传递。保卫科负责做好全校综合治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内师生员工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负责校门口的值班保卫、防疫安全检查工作。其他科室负责做好水电安全供应、校园环境治理及消毒、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及食堂疫情监测工作;负责提供留观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芜湖市卫生疾控部门提出的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疫情的防治措施。
5.财务处: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的预决算工作,保证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金及时到位。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传染病控制、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政府和学校统一组织指挥,各单位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广泛动员师生员工,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
1.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报告、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和控制处理实施属地管理,校内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管理和指挥,同时在疫情
监测、报告及群防群控工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2.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卫生防疫工作,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活动的卫生防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由主办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要用法律要求、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传播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
关人员的责任。
3.实行群防群治。各单位要广泛动员,组织全体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群防群控工作,自觉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努力增强防病意识。
第五章 疫情及事件监测报告
第六条 监测系统
一旦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医务所立即组织专门医务人员对疫情或卫生事件实行监测,同时立即启用留验观察室。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被监测人员实施分类处理。对从疫区返校人员进行登记、体检和健康随访。
第七条 报告系统
1.全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及其他急性流行传染病患者和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学校医务所报告,医务所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组的领导和市卫生疾控部门报告。
2.全校各单位启动“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3.党政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芜湖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疫情。
第六章 疫情及事件控制处理
第八条 疫情和紧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将自动启用本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采取果断有力措施控制处理疫情和紧急事件,努力把疫情和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定权限及审批程序,学校可采取限制或停止大型集会、活动或停课等应急措施。
第七章 宣传教育咨询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校园内的宣传橱窗等载体向全校师生员工广泛开展卫生防疫、有关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师生员工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主动做好自我预防和保健工作。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到学生活动和生活区进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和咨询,并适时开设卫生防疫知识讲座。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