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含入伍保留学籍)。
根据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休学期限为1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计入学习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须中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因创业需要,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创业休学的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原则上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管理责任人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学生不得擅自来校上课、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学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前所修学分有效。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将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附学生申请休学提交材料(详见附件)
1.手写休学申请书、家长签字同意(1份);
2. 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该生休学情况说明,辅导员签字,系主任签字,盖章。
3.学生休学申请表、相关部门盖章(1份)见附件;
4.休学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学生在校成绩单;
6.休学学生离校程序单、相关部门盖章(1份)
二、复学。
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文件,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规定,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正式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附学生申请复学提交材料
1.手写复学申请书、家长签字同意(1份);
2.复学申请表、相关部门盖章(1份);
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复查合格材料、校卫生所复核签字;因入伍申请复学时,附退伍证明;
三、退学。
根据学校学籍管理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退学,应按退学程序办理:学生提出退学申请书并填写退学申请表,系部召开系领导班子会议后附学生退学的情况说明并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对退学处理等学籍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依照申诉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院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者,学院给予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附学生退学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手写申请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生所在学院开具退学情况说明1份;
4.退学申请表1份;
5.退学手续办理清单1份;
6.退学学费清单(财务处制表)
7.两寸蓝底照片(2张),用于制作肄业证(需在我院学满至少一年)
四、保留入学资格(新生)
根据规定第一章第三条,新生因参军、身体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所在系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为1年,参军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参军需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出具县级征兵办《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公函。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证明。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直接取消其入学资格。
附保留入学资格提交材料
1.本人手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家长签字;
2.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因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