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工作、学习场所,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院长是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负责人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
(1)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学院及相关实验室技术安全考核。
(2)建立实验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教学实验项目,确保排除安全隐患。
(3)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场所或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院长任主任,成员由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组成,负责规划和指导全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设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技术支持。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指导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教育、考核与评优,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审定实验室技术安全整改方案,实验室安全事故分析。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负责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有关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房间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等。
第十一条 学院院长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体系,组织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建设、改造与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实验房间管理者是所在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和执行本实验房间安全规章制度;负责本实验房间技术安全设施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本实验房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与考核,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仪器设备管理者是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监管与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准入,并配合实验房间管理者做好所在房间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技术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指导教师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实验室需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检查制度,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记录,记录需长期保存;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学院办公室;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五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实验室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学院、资产处报告,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对不整改或不按整改方案整改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否则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技术安全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院、资产处。
第十七条 事故所在实验室须写出事故报告,报送学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汽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