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切实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学生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营造整洁、文明、安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应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管教结合、保护学生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专题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利用网络、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开展安全法规和制度宣传,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将学生公寓安全纳入重点工作内容,加强安全保卫力量,指导协调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和公寓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具体负责学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公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设立公寓安全保障机构,切实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院学生在公寓内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文明创建等工作,将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入综合测评体系,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生团体和组织应积极发挥在学生公寓安全工作中的协助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探索以公寓为载体的校园文化活动形式,推动公寓文化建设,培育学生自治组织,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寓值班和门卫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部门按学校要求选聘门卫管理员,负责公寓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等工作,加强学生上课和自修时间的巡视,建立学生公寓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等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公寓,除执行公务外,严格控制异性进入公寓。
第十条 公寓设施管理与使用制度
学校按照相应标准配备学生公寓物品及设施。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舍内的水、电、空调、床具、柜子、桌椅、窗帘等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或私自改变布局,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恶意损坏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处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制度
学校在学生公寓设立必要的紧急通道、安全警示装置、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防止火灾发生。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学生公寓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其他单位和相关学院应积极配合,落实消防主体责任。
严格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学生不得在公寓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人员离开时应及时关闭电源,不得将手机、电脑、空调、电风扇等电器的电源线或充电器处于运作状态;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水壶、电热杯、电火锅、电吹风、热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电热袋、暖手宝、烘鞋器、电直/烫发器等有安全隐患的用品;禁止使用“三无”电器以及没有国家强制标准标识的电器;禁止使用明火。依托公寓自治组织,建立学生义务消防员队伍,构筑安全消防网络;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严禁学生私自外出租房居住。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在外租房,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要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在外租房居住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并告知租住地点和联系方式,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租房居住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制度
学生工作体系和后勤管理体系按照分工,分别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负责收集、报送、处理有关信息,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物业管理部门应将学生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各学院,确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与评比制度
安全检查由学生工作处与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检查结果作为综合测评、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在学生公寓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校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公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凡对学生教育不力、管理不严、服务不到位的,或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理不当、报告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的,或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要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精神,全面梳理本部门岗位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