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建工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成本、质量、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内实施的5万元(含)-60万的基建工程,其中6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立项,后在在安徽省招投标信息网或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开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需申报立项的或建筑面积、投入额较大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第四条 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当确保功能合理,造型优美,质量优良,造价合理,与学校原有的建筑相协调,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 学校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工程应力求做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材料。
第六条 学校基建工程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长领导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研究决定学校发展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包括计划项目的标准、选型、方案、资金筹措等)。
第八条 基建工作分管副校长,对基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校长做好基建项目的质量、资金、合同、进度等基建管理工作。
第九条 需求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基建项目的申报,参与方案审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组织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参与编制学校年度基建项目计划和预算,参与并协助需求部门(使用部门)完成工程项目各项前期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初步审核工程变更报上级审批,并严格按工程进度结算,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整理归档工程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项目的招标及招标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基建项目工程款项报账;负责甲供材料出入库管理;固定资产统计与流向;参与10万元(含)以上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筹措和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审核与支付;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及审计处负责对基建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发现工程建设各阶段内部管理存在缺陷或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隐患的,限期整改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审计单位与法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所签合同进行审核、项目决算的审计和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章 基建工程立项、设计
第十五条 需求部门(使用部门)编写拟建设项目的详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写明拟建设工程的明确位置、使用需求、大致方案等,经部门分管副校长审签并确定工程项目经费来源后,联系后勤与保卫管理处确定工程概算,并填写《芜湖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申请报告》,两表签审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正式立项后,需求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的设计工作。新建、扩建、建筑结构改造(或改变原有用途等)、专业用途(高压用电、消防等)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个步骤。
(一)需求部门组织编写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要求,细化设计内容。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等。
(二)为提高基建工程建设效率,资产管理处组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框架设计单位,需要设计的基建工程项目由框架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与委托设计单位明确限额设计要求。
(三)需求部门根据设计方案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编制概算,初步设计和概算提交分管院长审定,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审定。
(四)初步设计和概算获批准后,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需求部门就使用功能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必要时施工图纸须报图纸审查机构进行设计法规符合性审查。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以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基建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工程招标:
(一)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且经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招标遵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一)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预算、决算等可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年度框架委托单位。
(二)需求部门组织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资产管理处组织基建工程施工招标。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一)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工程任务,明确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二)工程各类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签订。与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预算、决算等年度中标框架委托单位签订框架委托合同,与基建工程施工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就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内容征求财务处、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意见,并经法务审核。
(三)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金额、质量要求、工期、阶段性验收标准、履约担保、违约处罚、付款方式等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
(一)工程合同由合同双方保管,并由资产管理处分送后勤与保卫管理处、院长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为工程施工、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提供依据。
(二)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向处领导或分管院长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三)经办人未按规定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质量事故或影响工期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基建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确定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由现场管理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20万元(含)以上工程必须有监理单位参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承诺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要求施工单位接受学校物业管理公司对人员、秩序、安全、建筑垃圾堆放等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并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出具《工程项目开工令》,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无设计图纸的按招标要求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或招标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或要求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经需求部门同意后按程序修改。
(二)建筑材料应严格按工程量清单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需求单位及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必要时留有小样,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拍照记录。隐蔽工程在覆盖前须经需求单位与后勤与保卫管理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四)甲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监督乙方与监理方完备施工日志,完善施工日志制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施工过程中工程量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必须由现场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变更通知书,并经需求部门确认方可生效。
(二)变更调增预算在合同价5%(含)以下的签证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讨论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调增预算在合同价5%以上的签证报分管副校长审核、院长审批。
(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的变更图(单)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第六章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工程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和变更施工的联系单;
(二)国家颁发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三)交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承包合同及设计图纸中应完成的工程项目全部内容,并且达到交工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竣工资料
(一)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二)对竣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如实更正完善,使之符合现场实际,建设工程的供、排水等竣工资料,也必须符合现场实际,并经过有关单位签证。各种资料的原件装订成册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程序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工程验收可以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规模较大或复杂的工程应先进行交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无论交工验收或全部竣工验收,都应做好验收记录或纪要。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先自行检查,查漏补缺,确认达到交付状态后通知现场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现场负责人通知并组织需求部门(使用部门)、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后倾与保卫管理处、资产管理处(10万元以上项目)等共同参加现场验收。
(二)审查竣工资料、各种试验报告和材料质量保证报告;
(三)深入施工现场,实地检验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及建筑质量、技术工艺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四)在大量现场检验资料基础上,评价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都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条件的基础上,签署验收报告。
第七章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决算及完整的变更通知单送交现场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一条 决算审核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与施工图纸、增减调整部份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无价材料的确认是否有误,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
(二)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异议的事项须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必要时上报校长。
第三十二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审核无误后报审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经施工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根据审计单位审计金额开具发票,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将质保金及施工水、电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按合同规定结算工程款,待质保期满甲方对工程质量复检无问题后退还。如与施工单位有不同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在工程结算时需扣除相关费用,后勤与保卫管理处需发函告知施工单位扣款原因及金额,施工单位收函后如无异议需出具《支付申请》,申请中需说明扣款原因、扣款金额、实际申请支付金额,甲方审核后按《支付申请》结算工程款。
第八章 基建工程质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2017年6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质保期内,由使用部门提报质量缺陷至后勤与保卫管理处,因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可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第三十六条 质保期的设定
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甲方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质保金返还
工程质保期满前2个月,由施工单位提出质保期满验收申请,经使用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质保期满按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
第九章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指定专人兼职管理基建档案,根据专项、分类跟踪的要求,对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资料、文件、合同、图纸、联系单等按随时发生随时归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调阅收藏的档案资料须进行登记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归还。一般不予外借,如属必须时则只提供复印件。
第十章 基建工程廉政管理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各实施阶段,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严禁索取和收受施工单位的现金和礼品等,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蓄意刁难施工单位,阻挠项目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如有违反相关廉政管理规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与保卫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