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高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建立以保障性资助为主体,发展性资助为主导,“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育人工作体系,开展资助育人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学生全面成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芜湖学院在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资助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包括:制定学校资助工作制度,管理资助资金,评定资助对象,实施资助项目,办理、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包括:组织学院资助对象、资助项目初评,贷款资格审查及贷后催收,经济困难学生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七条 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徽省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经费;
(二)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作为学生资助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助经费。
第八条 资助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用于学生资助工作,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资助项目
第九条 主要资助项目:
(一)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捐助奖助学金等。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学费与住宿费,顺利完成学业。
(三)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四)困难补助。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实物补助等。
(五)学费减免。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学生,可获得减免学费资助。
(六)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学生设立的国家助学金和按一定标准实行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七)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条 学院设立的资助项目纳入学校资助体系管理,其相关协议、评审细则及评定结果等材料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按照学校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审。学院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民主评议,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复审。学校对学院评审程序及初选结果进行复审。
(四)学校公示。学校将复审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布结果。公示结束后,学校确定并公布资助结果。
第六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共性特点,统一规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工作,开展爱国感恩、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等专题教育。学院结合实际组织实施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对家庭困难程度相似的困难学生(认定排序并列)可按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一)学习成绩优异的;
(二)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一般不能因同一种事由同时获得多种资助,尤其是资助性奖助学金,一般只能接受一种。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如有挥霍浪费、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当年受助资格,追回其受助款。
第十六条 在资助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其当年受助款外,依照《芜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拒绝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者,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及有关费用且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不予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