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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学院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时间:2025-07-03 18:36:42  编辑:朱言庆  预审:侯倩  终审:章敬峰   浏览次数: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本科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组,负责学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副书记、副院长、团总支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的院级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荣誉名称、奖学金及评选比例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

第五条 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根据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一定的比例,优秀学生可获得下列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按照班级学生总数4%进行评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2000元,获奖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

(二)二等奖学金:按照班级学生总数6%进行评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1200元,获奖者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三等奖学金:按照班级学生总数8%进行评选,奖学金金额为每人800元;

(四)单项奖:设学习优秀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工作奖、创新竞赛奖、优秀寝室长奖。优秀寝室长评选比例为3-5%,单项奖整体评选比例不超过11,金额为每人400元。

第七条 一学年内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参评学生需德育积分排名在班级前30%,智育积分排名在班级前35%。

第九条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好的团队精神,同学评价好;爱集体、爱劳动、讲诚信

(二)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及优秀学生干部需具备第八条基本条件外,还应积极从事社会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刻苦,无不及格课程,智育积分排名在班级前10%,但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

(二)文体活动奖: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在校级及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奖次数较多,等级较高者。

(三)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表现出优秀的道德风尚,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

(四)创新竞赛奖: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报纸发表学术论文者;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在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创新竞赛及学科竞赛中获奖次数较多,等级较高者。

(五)优秀寝室长:遵守校规校纪,具备强烈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寝室长职责;以身作则,确保寝室卫生整洁,保障寝室安全与秩序,当年获评优秀寝室的优先;主动关注室友的思想动态、学习进展、生活状况,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不得评优:

1.考试(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国家奖助学金,不守诚信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徇私舞弊者;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5.经学校认定不符合评优条件者。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次学年的9月份对上一学年进行评选,毕业学年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在学生学年鉴定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程序: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依据评选条件,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积分排名,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全班学生公示(3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填写《芜湖学院获奖学生登记表》并报所在学院初审,各学院将初审及公示(3日)后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5日)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单项奖评选程序: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测评组根据获奖条件,确定获奖名单,向全班学生公示(3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填写《芜湖学院获奖学生登记表》并报所在学院初审,各学院将初审及公示(3日)后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5日)后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如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所在学院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学校研究通过的获奖学生,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并根据获奖等级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金额的奖学金,获奖情况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9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