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提高学生军训的质量和水平,调动参训师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质量完成军训工作任务,确保军训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参加军训工作的指导员、教官及参训学生。评选工作在每年新生军训期间开展。
第三条 评选项目与比例
(一)军训工作先进集体:以军训排为单位评选一、二、三等奖及特殊贡献奖若干名。
(二)军训工作优秀个人:“优秀教官”“优秀指导员”分别按照相应人数的30%评选;“优秀学员”按照参训学生的5%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与标准
(一)先进集体:在军事训练、作风纪律、内务卫生、活动组织和军训会操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具体分值与标准要求如下:
军事训练(15分):积极参加各项军事训练、学唱军歌等集体活动,出勤率高;团结一致,有较强的集体观念;精神饱满、情绪高昂,训练效果显著。
作风纪律(10分):严格遵守军训纪律和校规校纪,无违规违纪行为;各项活动组织纪律严明,无迟到、松散现象;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内务卫生(25分):被褥叠放整齐,床面整洁;室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卫生间、阳台、室内地面、门窗玻璃干净清洁。
军训会操(50分):整体队列会操、军事成果展演成绩突出。
(二)优秀教官:在工作态度、作风和成效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具体分值与标准要求如下:
工作态度(30分):态度端正,认真对待军训教学,以身作则,训练要求严格,训练方法灵活有效,能够较好组织完成各项军训任务。
工作作风(30分):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严格按照军人的标准要求自己,严格执行训练计划、遵守训练规定。
工作成效(40分):训练有方、效果显著,关心和爱护参训学生,全面掌握学生参训情况,成绩优异。
(三)优秀指导员:在学生思想教育、活动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具体分值与标准要求如下:
思想教育(40分):按要求全程跟训,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妥善处理军训中突发事件;积极配合教官教学,所带连队参训率高;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军容风貌良好;认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成效显著。
活动组织(30分):在军训动员大会、军训会操等活动中,严格执行工作指令,活动组织安全有序,效果显著。
管理服务(30分):加强学生管理,严格执行军训工作纪律和各项学生管理规定;经常深入学生宿舍,学生内务整洁;及时了解学生困难,帮助学生解忧解困。
(四)优秀学员:在纪律作风、内务卫生和训练成效等方面综合表现优异。具体分值与标准要求如下:
纪律作风(30分):严格遵守军训纪律与各项制度,无迟到、早退、旷训现象,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内务卫生(30分):内务干净整洁,个人物品放置整齐有序,主动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训练成效(40分):尊重教官和指导员,训练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效显著,军事技能素质进步明显,积极参加军事训练和各项活动,军训考核成绩优秀。
第五条 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与评优:
(一)参训率不足95%或会操人数不足90%的。
(二)违反军训纪律或校规校纪的。
(三)军容风貌不整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四)军训工作存在失误或责任事故的。
(五)军训工作领导组认定应取消评优资格的。
第六条 表彰办法
“先进集体”“优秀指导员”“优秀教官”由军训工作领导组根据评选条件综合评定;“优秀学员”由指导员和军训教官根据评选条件推荐,经营教导员审核后,报军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定。
获得“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状牌匾;获得“优秀教官”“优秀指导员”和“优秀学员”称号的优秀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军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